山东财经大学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院章程

2021年05月10日 16:41  点击:[]

为支持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院发展与合作,同时响应、落实山东省委、政府“发展山东”、“服务山东”、“争创山东经济大省”的战略规划,充分利用山东财经大学的人力资源优势,依据政产学研相互依托、相互转化的有关政策,山东财经大学设立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院,制定如下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院全称: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院,英文译名:“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Shandong Free Trade Area Institute

第二条 本研究院性质:是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以及关注经济合作、自由贸易研究的个人共同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团体,以研究国际合作与自由贸易的发展为出发点,以解决国际发展合作中遇到的政策、障碍为己任,是非盈利性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三条 本研究院定位:是以公共政策研究(智库)为主要职能,科研与研究生培养相结合独立建制的大学科研教学机构。研究院的发展定位是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学校科研创新能力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水平,搭建跨学科、跨部门的协同创新科研平台,进一步提升我校服务山东省重大战略需求的能力,打造省内一流、国内有影响力的大学研究院及山东发展专业智库。

第四条 本研究院行政主管及学术主管单位为山东财经大学,依托国际经贸学院设立。

第五条 本研究院住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自由贸易区研究院(学术研究)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院的工作范围:

(一)探讨山东省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发展;

(二)探讨山东省自由贸易区的立法保护;

(三)当好政府的参谋,提供经济、法律咨询;

(四)搭建跨境电商平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五)吸引外资,投资山东,发展山东;

(六)宣传山东,走出国门,全球贸易;

(七)推广山东,做友好城市联谊的桥梁;

(八)研究中日韩经济合作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九)接受横向、纵向学术专题调研,提供理论支撑;

(十)举办国际研讨会,出版高水平论文专辑;

(十一)开展自由贸易论坛,收集全球贸易信息;

(十二)接受员工内训,开办高端招商引资、经营管理等培训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研究院设院长1名。根据条件,可外聘顾问。在山东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设立办公室(秘书处)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研究院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院科研的课题评审和学术评奖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研究院院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研究院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本研究院院长任期 4,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本研究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研究院的各种会议;

()组织制定研究院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帮助院内研究人员制定科研计划和申报科研项目;

()督促检查研究院集体与个人科研计划的实施与完成情况;

()筹措研究院活动经费及科研项目资助费;

()协调外聘专家对科研课题的参与和评审等;

()代表本研究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研究院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

()支持研究院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研究人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凡山东财经大学有志于本研究院课题、 自愿参加研究工作的教师、科研(管理)人员、博士生、硕士生,经本人申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均可成为本院研究人员。

第十三条 成员名单每年审核一次,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人员权利:

()听取研究所的工作报告, 对研究院的改进提出意见和建议;

()提出研究院章程修改方案;

()获取研究院各类动态信息(:研究所内刊、工作情况通报等) ;

()免费参加研究院举办的论坛、讲座及学术研讨活动;

第十五条 研究成员义务:

() 积极参与研究所发展计划的实施, 按规定完成科研定量工作 , 为研究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外宣传、扩大研究院影响,促进相关研究成果的应用和实践;

() 致力于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 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研究院的事业。

第十六条 经本研究院成员推荐、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学校批准, 可聘请校外同领域研究有卓著成果的专家学者为本研究所特约研究员。特约研究员享有与本研究院研究人员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七条 本研究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本研究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学校 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研究院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学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本研究院的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本研究院章程的修改, 必须经研究院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赞成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研究院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研究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政主管单位和学术主管单位共同审查同意核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行政主管和学术主管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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